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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新委托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7-11-05    点击量:

查新委托人在处理查新委托事务时可以参照下列步骤进行:

1、自我判断等查新项目是否属于查新范围。

2、根据待查新项目的专业、科学技术特点、查新目的、查新要求以及需要查证其新颖性的科学技术内容,自主选择查新机构。

3、向查新机构提交在处理查新事务时所必需的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材料。

《科技查新规范》规定:查新委托人在处理查新委托时,应当尽下列义务:

(1)据实、完整地向查新机构提供下列查新所必需的资料;

①、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资料;

②、技术性能指标数据;

③、查新机构认为查新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2)尽可能提供下列查新所需要的资料:

①、参考检索词,包括中英文对照的查新关键词(含规范词、同义词、缩写词、相关词)、分类号、专利号、化学物质登记号等,关键词应当从查新项目所在专业的文献常用词中选择;

②、国内外同类科学技术和相关科学技术的背景材料;

③、参考文献,列出与查新项目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文献(含著者、题目、刊名、年、卷、期、页),以供查新员在检索时参考。

《科技查新规范》同时还规定:查新委托人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可靠,用词准确,能够满足完成查新事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