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计划管理,突出重点,强化创新,提高效益,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快速发展,促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计划管理
1、计划分类
省级科技计划分为四大类:
(1)科学技术研究类计划,包括:
①省自然(青年)科学基金计划;
②省科技攻关计划;
③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
(2)科技成果产业化类计划,包括:
①省星火计划;
②省火炬计划(含高新技术试点示范工程专项);
③省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④省重点产品计划。
(3)研究开发条件建设类计划,包括:
①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
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
(4)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包括:
①省软科学研究计划;
②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计划;
③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计划。
2、计划项目分类
省级科技计划要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计划项目按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分类管理。
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大致按以下标准划分:
研究类计划的重点项目,其预计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并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前景。
产业化类计划的重点项目,其技术水平应达到省内先进以上,项目完成后,其经济效益应达到年新增利税200万元以上。
研究类计划的重大项目,其预计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领先以上,并具有很好的产业化前景。
产业化类计划的重大项目,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项目完成后,其经济效益应达到年新增利税1000万元以上。
列入各类国家经科技计划的项目可推荐列为相应的省级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
3、计划指南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和科技发展自身的需要,省科技厅每年5月发布次年的“江西省科技计划指南”,就科技计划的指导思想、发展重点和各类计划安排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4、计划表达形式
计划表达形式要集中表达计划的指导思想、重点和分类安排的情况。一般项目以“项目下设课题”的形式表达,项目要紧密围绕计划的指导思想和“计划指南”的要求设置,课题要紧密围绕项目的内容安排,形成指导思想明确、课题分类安排合理的计划结构;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按计划类别以项目归并的形式表达;“结转项目”要注明。
5、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批准立项程序
各类省级科技计划由省科技厅各分管处室受理申报,省科技厅每年受理次年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载止时间为7月底。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计划指南”的要求组织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属市科委、省直有关厅局科技管理部门申报项目。市科委、省直有关厅(局)科技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初审,然后向省科技厅各类计划分管处室申报。省科技厅不直接受理县级科委和基层单位申报项目。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以直接向省科技厅各类计划分管处室申报项目。
(2)省科技厅各类计划分管处受理项目后,对一般项目自行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步方案,报分管副厅长审核,送综合计划部门汇总,最后由综合计划部门将汇总的各类计划一般项目方案报厅长审定。
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由各类计划分管处室初审,送综合计划部门汇总,由综合计划部门提交省科技评估中心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意见,综合计划部门会同各类计划分管处室提出各类计划的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初步方案,提请厅务会审定。
(3)各类计划分管处室可以根据当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科技发展自身的需要,提出公开招标的科技项目,并提出招标方案,经分管副厅长审核后,送综合计划部门汇总,厅务会审定后发布。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4)各类科技计划由省科技厅批准,并会同省财政厅发文下达项目经费。
(5)省自然(青年)科学基金计划和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申报办法另定。
6、计划项目的管理
(1)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指省科技厅、省直有关厅(局)和市科委。重大项目由省科技厅主管,重点项目视具体情况由省科技厅主管或委托省直有关厅(局)和市科委主管,一般项目由省直有关厅(局)和市科委主管。
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办理项目经费拨款手续,协调、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终总结,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项目完成后申请验收或鉴定。
(2)签订合同书(任务书)
科技计划一般在第一季度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之内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一般项目签订任务书,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签订合同书。
对省直有关厅(局)和市科委主管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分别报送一份合同书或任务书给省科技厅综合计划部门和计划分管处;省科技厅主管的项目,计划分管处室应分别送一份合同书或任务书给省科技厅综合计划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市科委。
省科技厅对合同书加盖合同专用章,对任务书加盖项目审定章。
(3)计划项目跟踪管理
计划项目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尽快组织实施。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分管处室和项目管理人要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督促项目的实施,协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项目管理人负责项目的科技计划统计工作。综合计划部门负责科技计划统计的综合与分析工作。
省科技厅原则上每年年底组织一次计划项目集中检查。集中检查工作由综合计划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科技厅有关处室参加。必要时,可随时对计划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年底应向项目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项目分管处室报送项目实施年度进展情况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4)计划项目验收或鉴定
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整理技术资料、撰写项目研究工作总结、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并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验收或鉴定。
对不能按合书(任务书)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以书面报告形式向项目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抄报省科技厅综合计划部门和项目分管处室。项目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了解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抄报省科技厅综合计划部门和项目分管处室。
(5)申报国家科技部或其他有关部委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有关处室会综合计划部门报分管副厅长审核并报厅长审批后上报。
7、计划项目管理部门和管理人的责、权、利
计划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应熟练掌握党和国家的科技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本部门业务,具备较强的科技项目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发现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能力,清正廉洁,尽职尽责。
计划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计划方案的提出、计划项目的实施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项目管理人对自己管理的项目负责。
项目管理人对自己管理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力;对有利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良好前景的科技项目,有建议立项的权力。计划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分管的计划,有提出计划方案的权力;对本部门管理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决定处理意见的权力。
省科技厅每年对计划方案和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要进行全程管理,对执行情况好的计划分管处室及其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晋级和推荐干部的依据之一;对执行不好,尤其是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不能按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完成研究任务的,要追究计划分管处室负责人的责任。
二、经费管理
8、经费预算
省科技厅综合计划部门会财务管理部门根据上年各类科技计划实际安排经费额度及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当年各类科技计划经费预算,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9、经费分配
各类计划分管处室根据本计划经费预算盘子,按30%用于一般项目、70%用于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的原则,提出每个项目的经费分配方案。一般项目经费分配方案由分管副厅长审核后报厅长批准执行;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经费分配方案由厅务会研究批准执行。
10、项目经费强度
除省自然(青年)科学基金计划和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外,各类一般项目每项安排经费3万元左右;重点项目每项安排经费10万元左右;重大项目每项安排经费100万元左右。
11、经费下达渠道
各类计划项目经费有三个下达渠道。省科技厅主管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直接拨款;市科委主管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发文追加当地的科技三项经费指标,由当地财政部门拨款;省直有关厅(局)主管的项目由有关厅(局)向省财政厅直接办理拨款手续。拨款必须在签订科技计划合同书或任务书之后办理。
省科技厅主管的项目,项目经费原则上于当年拨完,每年11月30日为拨款终止日。省科技厅管理的科技三项经费不予借支。
12、简化拨款手续
次年需要结转的项目,如果执行情况良好,须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合同书上签署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当年的三项经费预算表,结拨经费将于次年第一季度拨出。
国家各部委下达我省的科技三项经费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国家各部委下达我省的科技三项经费要在我省当年的科技计划本上汇总。
13、工作经费
因立项工作需要,省科技厅每年将安排科技三项经费总数的3%—4%用作科技计划前期调研、项目评估和论证等工作经费。
14、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加强对科技三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审计的主要内容是经费的使用范围、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的比例、报销手续等是否符合规定。审计工作一般结年底计划项目集中检查时进行,必要时,可随时进行专项审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科委、省直有关厅(局)科技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科技厅。